寅巳申三刑
yín sì shēn xíng · Yin-Si-Shen Punishment
寅巳申三刑指寅、巳、申三支之間的相刑關係,古稱無恩之刑。地支相刑是與沖、合、害並列的一類地支關係。命理典籍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以寅巳申為無恩之刑,與子卯無禮之刑、丑戌未恃勢之刑並列為三刑。本文分述該組相刑的取義、由來、位置作用及命例。寅巳申三刑非僅支與支間單向剋制,而是藏干間遞互刑傷,其機理基於五行生序與恩義之反。故論此刑須考月令深淺、透干通根及刑之發動條件,不可孤立取象。識其名所以示忘恩之義,則有助於把握此刑之本質,而與另兩類三刑相區別。三刑之中,寅巳申尤為複雜,因三者皆含多藏干,相刑路徑不止一端。本文後繼取義一節,即據《三命通會》所載藏干生克與五行寄處之說,詳析無恩之由。
Deep Oracle 學術組 · 2026-08-15 · 約 7 分鐘
取義
據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所釋,寅巳申何以名無恩之刑,其理據在藏干生克與五行寄處。一釋為:寅中甲木刑剋巳中戊土,而戊土以癸水為妻,癸水乃甲木之母,則戊土為甲木之父;甲木刑其父,即忘恩失義,故曰無恩。該說進而推及三者循環:巳中丙火刑申中庚金,申中庚金又刑寅中甲木,形成遞相刑制,彼此皆損。另一釋則從寄處生克立論:寅為火之生所,所生之火克巳上寄生之金(巳中庚金);巳為土之寄處,所寄之土克申上長生之水(申中壬水);申為水之生所,所生之水克寅中所生之火(寅中丙火)。如此則生之所在反而遭到所生者之克,是不恤所生,故名無恩。兩種解釋均凸顯恩義之絕與相生反成刑傷之矛盾。因此,寅巳申三刑不單在支位相併,其根由深繫於支中藏干關係。在實際論命中,唯有三支全見且無沖合解圍,方顯其刑之特質,否則僅作微象觀之。其刑之發動,往往與歲運引發有關,原局靜而待時。此即無恩之刑在命理實踐中的基本立場。
三刑由何而來
三刑的推演法則,在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中有系統論述。其核心觀點為:三刑生於二合,亦即由兩組合作推出,與六害生於六合同理。具體操作是將十二地支的三合局與三會方疊加。三合局為五行旺衰循環之位,如申子辰合水,寅午戌合火,巳酉丑合金,亥卯未合木。三會方則為四方之氣匯聚,如寅卯辰會木,巳午未會火,申酉戌會金,亥子丑會水。將申子辰加於寅卯辰之上,各對應支位便生出刑的關係:申刑寅、子刑卯、辰自刑。同理,寅午戌加於巳午未,得寅刑巳、午自刑、戌刑未。巳酉丑加於申酉戌,得巳刑申、酉自刑、丑刑戌。亥卯未加於亥子丑,得亥自刑、卯刑子、未刑丑。這四組覆蓋全部地支,故三刑包括無禮之刑、無恩之刑、恃勢之刑及自刑。此外,原文還從數理角度申述:地支順序中,隔七位為沖,隔十位為刑,隔六位為合,此數理說亦為三刑之佐證。
位置與並見
對於寅巳申三刑,巳與申本身又構成六合關係,因此當命局中同時存在巳與申時,這兩支兼有相刑與相合二重作用,分析時需分別考量。三支俱全,即寅、巳、申同時出現於四柱,則相刑之勢較僅見其中二支為重。若相刑二支在年、月或日、時相鄰緊貼,其作用較為明顯;若中隔一柱則作用減輕。若命局原局中本缺一支,而大運或流年補入該支,則寅巳申三刑始告成立。同一地支可同時參與多種地支關係,如巳既與寅相刑,又與申六合,同時尚可能與其他支發生沖合等關係,各關係並行,不因一種關係的存在而抵消另一種。
命例
示例命造(公历1992年2月5日9时,女命,本站引擎排盘):
| 年柱 | 月柱 | 日柱 | 时柱 |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天干 | 壬(伤官) | 壬(伤官) | 辛(日主) | 癸(食神) |
| 地支 | 申 | 寅 | 亥 | 巳 |
| 藏干 | 庚(劫财) 壬(伤官) 戊(正印) | 甲(正财) 丙(正官) 戊(正印) | 壬(伤官) 甲(正财) | 丙(正官) 庚(劫财) 戊(正印) |
格局:正财格 · 旺衰:极弱(引擎判定)
四柱為壬申、壬寅、辛亥、癸巳。年支申、月支寅、時支巳俱全,湊成寅巳申三刑之局。三刑分居年、月、時三柱,位次不同,其作用的深淺與應期遂有顯隱之別。寅生巳、巳克申、申克寅,三者循環凌迫,無恩之刑以此為義。月令寅宮甲木為正財,但因申金沖剋、巳火盜洩,財星受三刑動搖,該造雖然依月令本氣取為正財格,而財氣已自發散不固,往往主財源起伏不定,得後易失。全盤水氣極重,日主辛金坐亥逢旺水盜氣,更增財星沉浮之象。若大運或流年再遇刑沖,則動盪愈甚。
常見誤區
一種流行見解認為地支相刑必然引發凶禍。 此說未合古籍本意。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以刑為地支相凌之象,其旨在於揭示牴觸、傾奪之機,並未據刑之有無徑直判定吉凶。刑能否成禍,尚需審察刑入何柱、帶何神煞以及全局配合。
又有觀點主張寅巳申三刑是獨立於其他會合系統的另類配對。 然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明確指出三刑生於二合,即由三合局與同方三支相加推導而成。例如寅午戌三合火局加巳午未南方三支,可匯出寅巳相刑;巳酉丑三合金局加申酉戌西方三支,可匯出申巳相刑;兩組相合,便成寅巳申三刑。各刑之形成均由此類推,並非另立無源之配。
更有一說稱古籍對三刑取義皆未置一詞。 此論與事實不盡相符。《子平真詮·論刑沖會合解法》確對三刑取義存疑不論,但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則逐組立名,併為其理據作出系統闡釋,兩書立場判然不同。且相刑是否成立,須視三支是否俱全及彼此位置遠近而定,若僅有二支或遠隔無力,則未必成刑,遑論應事。
古籍引文
下列引文皆取自《三命通會》論三刑篇章。該篇首明三刑由二合而來,再分別為各組刑名釋義,所引各節即按其敘述先後編次。其說後為明清命家論刑之基礎。
「寅中有甲木刑巳中戊土,戊以癸水相合為要,則癸水者,甲木之母也;戊土既為癸水之夫,乃甲之父也,彼父而我刑之,恩斯忘矣。」——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
「不恤所生,遙相剋制,故曰無恩。」——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
「三刑生於二合,亦如六害生於六合之義。」——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
「七則沖,十則刑,六則合,一理之自然也。」——《三命通會·論三刑》
相關術語
本文引用古籍
- 《三命通会·论三刑》
- 《三命通会》
- 《子平真诠·论刑冲会合解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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