縱囚論

《古文觀止》第 133 節 · 吳楚材 · 吳調侯 編 · 503 字

原文

信義行於君子、而刑戮施於小人。刑入於死者、乃罪大惡極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寧以義死、不苟幸生、而視死如歸、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。方唐太宗之六年、錄大辟囚三百餘人。縱使還家、約其自歸以就死。是以君子之難能、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、而卒自歸無後者、是君子之所難、而小人之所易也。此豈近於人情哉。或曰、罪大惡極、誠小人矣。及施恩德以臨之、可使變而爲君子。蓋恩德入人之深、而移人之速、有如是者矣。曰、太宗之爲此、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縱之去也、不意其必來以冀免、所以縱之乎。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、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、所以復來乎。夫意其必來而縱之、是上賊下之情也。意其必免而復來、是下賊上之心也。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。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。不然、太宗施德於天下、於茲六年矣。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。而一日之恩、能使視死如歸、而存信義、此又不通之論也。然則何爲而可、曰、縱而來歸、殺之無赦。而又縱之、而又來、則可知爲恩德之致爾。然此必無之事也。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、可偶一爲之爾。若屢爲之、則殺人者皆不死。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。不可爲常者、其聖人之法乎。是以堯舜三王之治、必本於人情。不立異以爲高、不逆情以干譽。

太宗縱囚、囚自來歸、俱爲反常之事。先以不近人情斷定、末以不可爲常法結之、自是千古正論。通篇雄辨深刻、一步緊一步、令無可躲閃處。此等筆力、如刀斫斧截、快利無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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