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占
《梅花易數》第 3 節 · 題 邵雍 撰 · 667 字
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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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见字数如停匀,即平分一半为上卦,一半为下卦。如字数不匀,即少一字为上卦,取天轻清之义,以多一字为下卦,取地重浊之义。
一字占至十一字占 一字为太极未判。如草书,混沌不明,不可得卦。如楷书,则取其字画,以左为阳画,右为阴画。居左者看几数,取为上卦。居右者看几数,取为下卦。又以一字之阴阳,全画取爻。「彳」、「丿」,此为左者;「一」、「乙」、「、」此为右者。 二字为两仪平分。以一字为上卦,一字为下卦。 三字为三才。以一字为上卦,二字为下卦。 四字为四象。平分上下为卦。又四字以上,不必数画数,只以平仄声音调之。平声为一数,上声为二数,去声为三数,入声为四数。 五字为五行。以二字为上卦,三字为下卦。 六字为六爻之集。平分上下为卦。 七字为齐七政。以三字为上卦,四字为下卦。 八字为八卦定位。平分上下为卦。 九字为九畴之义。以四字为上卦,五字为下卦。 十字为成数。平分上下为卦。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,皆可起卦。但十一字以上,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,止用字数。如字数均平,则以半为上卦,以半为下卦。又合二卦总数取爻。
丈尺占 丈尺之物,以丈数为上卦,尺数为下卦。合丈尺之数取爻。寸数不用。
尺寸占 以尺数为上卦,寸数为下卦。合尺寸之数加时取爻。分数不用。
为人占 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。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,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 又听其语声者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,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末后所闻一句。余句不用。 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干,少女为兑之类。 取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干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 取诸其物者,如人手中偶有何物,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干,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。 因其服色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 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 年月日时,如观梅之类推之。 书写来意者。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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