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经丰传卷六(二)

周易正义 · section 22 · 王弼 · 韓康伯 注 · 孔穎達 疏 · 7957 character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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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“《彖》曰涣亨”至“上同”。○正义曰:“涣,亨”者,叠《经》文,略举名德也。“刚来而不穷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”者,此就九二刚德居险,六四得位从上,释所以能散释险难而致亨通,乃至“利涉大川、利贞”等也。二以刚德来居险中,而不穷于险,四以柔顺得位于外,而上与五同。内刚无险困之难,外柔无违逆之乖,所以得散释险难而通亨,建立宗庙而祭亨,利涉大川而克济,利以正道而鸠民也。○注“凡刚得畅”至“利贞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凡刚得畅而无忌回之累”者,此还言九二居险不穷,是刚得畅遂,刚既得畅,无复畏忌回邪之累也。“柔履正而同志乎刚”者,此还言六四得位履正,同志乎五也。刚德不畅,柔不同刚,何由得亨通而济难,利贞而不邪乎?故言“则皆亨,利涉大川,利贞”也。注于此言“皆”者,凡有二意,一则《彖》虽叠“涣亨”二字,即以“刚来而不穷,柔得位乎外而上同”释之,下别言“王假有庙,王乃在中,利涉大川,乘木有功”,恐刚来之言,惟释亨德,不通在下;二则先儒有以刚来不穷释亨德,柔得位乎外释利贞,故言“皆”以通之。明刚柔皆释“亨”以下至于“利贞”也。 “王假有庙”,王乃在中也。王乃在乎涣然之中,故至有庙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重明涣时;可以有庙之义。险难未夷,方劳经略;今在涣然之中,故至于有庙也。 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有功也。乘木即涉难也。木者专所以涉川也。涉难而常用涣道,必有功也。 [疏]“利涉”至“有功也”。○正义曰:重明用涣可以济难之事。乘木涉川,必不沈溺;以涣济难,必有成功,故曰“乘木有功”也。○注“乘木”至“有功也”。○正义曰: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,以为乘木水上,涉川之象,故言乘木有功,王不用象,直取况喻之义,故言此以序之也。 《象》曰:风行水上,“涣”,先王以享于帝,立庙。 [疏]正义曰:“风行水上,涣”者,风行水上,激动波涛,散释之象,故曰“风行水上,涣”。“先王以享于帝立庙”者,先王以涣然无难之时,享于上帝,以告太平,建立宗庙,以祭祖考,故曰“先王以享于帝,立庙”也。 初六:用拯马壮,吉。涣,散也。处散之初,乖散未甚,故可以游行,得其志而违于难也,不在危剧而后乃逃窜,故曰“用拯马壮,吉”。 [疏]正义曰:初六处散之初,乖散未甚,可用马以自拯拔,而得壮吉也,故曰“用拯马壮,吉”。 《象》曰:“初六”之“吉”,顺也。观难而行,不与险争,故曰“顺也”。 [疏]正义曰:观难而行,不与险争,故曰“顺也”。 九二:涣奔其机,悔亡。机,承物者也,谓初也。二俱无应,与初相得,而初得散道,离散而奔,得其所安,故“悔亡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涣奔其机”者,机,承物者也,初承于二,谓初为机,二俱无应,与初相得,而初得远难之道,今二散奔归初,故曰“涣奔其机”也。“悔亡”者,初得散道而二往归之,得其所安,故悔亡也。 《象》曰:“涣奔其机”,得愿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得愿”者,违难奔散,愿得所安;奔初获安,是得其愿也。 六三:涣其躬,无悔。涣之为义,内险而外安者也。散躬志外,不固所守,与刚合志,故得无悔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涣其躬,无悔”者,涣之为义,内险外安,六三内不比二,而外应上九,是不固所守,能散其躬,故得无悔。故曰“涣其躬,无悔”。 《象》曰:“涣其躬”,志在外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志在外”者,释六三所以能涣其躬者,正为身在于内,而应在上九,是志意在外也。 六四:涣其群,元吉。涣有丘,匪夷所思。逾乎险难,得位体巽,与五合志,内掌机密,外宣化命者也,故能散群之险,以光其道。然处于卑顺,不可自专,而为散之任,犹有丘虚匪夷之虑,虽得元吉,所思不可忘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涣其群”者,六四出在坎上,巳逾于险,得位体巽,与五合志,内掌机密,外宣化命者也。能为群物散其险害,故曰“涣其群”也。“元吉,涣有丘,匪夷所思者,能散群险,则有大功,故曰“元吉”。然处上体之下,不可自专,而得位承尊,忧责复重,虽获元吉,犹宜于散难之中,有丘墟未平之虑,为其所思,故曰“涣有丘,匪夷所思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涣其群,元吉”,光大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光大也”者,能散群险而获元吉,是其道光大也。 九五:涣汗其大号。涣,王居无咎。处尊履正,居巽之中,散汗大号,以荡险阨者也。为涣之主,唯王居之,乃得无咎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涣汗其大号”者,人遇险阨,惊怖而劳,则汗从体出,故以汗喻险阨也;九五处尊履正,在号令之中,能行号令,以散险阨者也,故曰“涣汗其大号”也。“涣,王居无咎”者,为涣之主,名位不可假人,惟王居之,乃得无咎,故曰“涣,王居无咎”。 《象》曰:“王居无咎”,正位也。正位不可以假人。 [疏]正义曰:“正位”者,释“王居无咎”之义,以九五是王之正位,若非王居之,则有咎矣。 上九:涣其血,去逖出,无咎。逖,远也。最远于害,不近侵害,散其忧伤,远出者也。散患于远害之地,谁将咎之哉! [疏]正义曰:“涣其血,去逖出”者,血,伤也。逖,远也。上九处于卦上,最远于险,不近侵害,是能散其忧伤,去而逖出者也。故曰“涣其血,去逖出”也。“无咎”者,散患于远害之地,谁将咎之矣,故曰“无咎”。 《象》曰:“涣其血”,远害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远害”者,释“涣其血”也。是居远害之地故也。 兑下坎上。节:亨,苦节不可贞。 [疏]正义曰:“节”,卦名也。《彖》曰:“节以制度。”《杂卦》云:“节,止也。”然则节者制度之名。节,止之义,制事有节,其道乃亨,故曰“节,亨”。节须得中,为节过苦,伤于刻薄,物所不堪,不可复正,故曰“苦节不可贞”也。 《彖》曰:“节,亨”,刚柔分而刚得中。坎阳而兑阴也。阳上而阴下,刚柔分也。刚柔分而不乱,刚得中而为制主,节之义也。节之大者,莫若刚柔分,男女别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就上下二体居二、五刚中,释所以为节得亨之义也。坎刚居上,兑柔处下,是刚柔分也。刚柔分,男女别,节之大义也。二、五以刚居中,为制之主,所以得节,节不违中,所以得亨,故曰“节,亨,刚柔分而刚得中”也。 “苦节不可贞”,其道穷也。为节过苦,则物所不能堪也。物不能堪,则不可复正也。 [疏]正义曰:为节过苦,不可为正。若以苦节为正,则其道困穷,故曰“苦节不可贞,其道穷”也。 说以行险,当位以节,中正以通。然后及亨也。无说而行险,过中而为节,则道穷也。 [疏]正义曰:上言“苦节不可贞,其道穷”者,正由为节不中,则物所不说,不可复正,其道困穷,故更就二体及四、五当位,重释行节得亨之义,以明苦节之穷也。“行险以说”,则为节得中。“当位以节”,则可以为正。良由中而能正,所以得通,故曰:“中正以通”,此其所以为亨也。 天地节而四时成,节以制度,不伤财,不害民。 [疏]正义曰:“天地节而四时成”者,此下就天地与人广明节义。天地以气序为节,使寒暑往来,各以其序,则四时功成之也。王者以制度为节,使用之有道,役之有时,则不伤财,不害民也。 《象》曰:泽上有水,节。君子以制数度,议德行。 [疏]正义曰:“泽上有水,节”者,水在泽中,乃得其节,故曰“泽上有水,节”也。“君子以制数度,议德行”者,数度,谓尊卑礼命之多少。德行,谓人才堪任之优劣。君子象节以制其礼数等差,皆使有度,议人之德行任用,皆使得宜。 初九:不出户庭,无咎。为节之初,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,故明于通塞,虑于险为,不出户庭,慎密不失,然后事济而无咎也。 [疏]“初九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初九处节之初,将立制度,宜其慎密,不出户庭,若不慎而泄,则民情奸险,应之以伪,故慎密不失,然后事济而无咎,故曰“不出户庭,无咎”。○注“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《序卦》云:“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节。”此卦承《涣》之后,初九居节之初,故曰“将整离散而立法度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不出户庭”,知通塞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知通塞”者,识时通塞,所以不出也。 九二:不出门庭,凶。初已造之,至二宜宣其制矣,而故匿之,失时之极,则遂废矣。故不出门庭,则凶也。 [疏]正义曰:初巳制法,至二宜宣。若犹匿之,则失时之极,可施之事,则遂废矣。不出门庭,所以致凶,故曰“不出门庭,凶”。 《象》曰:“不出门庭,凶”,失时极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失时极”者,极,中也。应出不出,失时之中,所以为凶。 六三:不节若,则嗟若,无咎。若,辞也。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违节之道,以至哀嗟。自巳所致,无所怨咎,故曰“无咎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节者,制度之卦,处节之时,位不可失,六三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失位骄逆,违节之道,祸将及己,以至哀嗟,故曰“不节苦,则嗟若”也。祸自已致,无所怨咎,故曰“无咎”。 《象》曰:“不节”之“嗟”,又谁“咎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又谁咎”者,由己不节,自致祸灾,又欲怨咎谁乎? 六四:安节,亨。得位而顺,不改其节,而能亨者也。承上以斯,得其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六四得位,而上顺于五,是得节之道。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,则何往不通,故曰“安节亨”,明六三以失位乘刚,则失节而招咎,六四以得位承阳,故安节而致亨。 《象》曰:“安节”之“亨”,承上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承上道者,以能承于上,故不失其道也。 九五:甘节,吉。往有尚。当位居中,为节之主不失其中,不伤财,不害民之谓也。为节之不苦,非甘而何?术斯以往,往有尚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甘”者,不苦之名也。九五居于尊位,得正履中,能以中正为节之主,则当《彖》曰:“节以制度,不伤财,不害民”之谓也。为节而无伤害,则是不苦而甘,所以得吉,故曰“甘节,吉”。以此而行,所往皆有嘉尚,故曰“往有尚”也。 象曰:“甘节”之“吉”,居位中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居位中”者,以居尊位而得中,故致甘节之吉也。 上六:苦节,贞凶,悔亡。过节之中,以致亢极,苦节者也。以斯施人,物所不堪,正之凶也。以斯修身,行在无妄,故得悔亡。 [疏]正义曰:上六处节之极,过节之中,节不能甘,以至于苦,故曰“苦节”也。为节过苦,物所不堪,不可复正,正之凶也,故曰“贞凶”。若以苦节施人,则是正道之凶。若以苦节修身,则俭约无妄,可得亡悔,故曰“悔亡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苦节,贞凶”,其道穷也。 兑下巽上。中孚:豚鱼吉。利涉大川,利贞。 [疏]正义曰:“中孚,豚鱼吉”者,“中孚”,卦名也。信发于中,谓之中孚。鱼者,虫之幽隐。豚者,兽之微贱。人主内有诚信,则虽微隐之物,信皆及矣。莫不得所而获吉,故曰“豚鱼吉”也。“利涉大川,利贞”者,微隐获吉,显者可知。既有诚信,光被万物,万物得宜,以斯涉难,何往不通?故曰“利涉大川”。信而不正,凶邪之道,故利在贞也。 《彖》曰:中孚,柔在内而刚得中,说而巽,孚,有上四德,然后乃孚。 [疏]正义曰:此就三、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,二、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,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,释此卦名为“中孚”之义也。柔内刚中,各当其所,说而以巽,乖争不作,所以信发于内,谓之“中孚”,故曰“柔在内而刚得中,说而巽,孚”也。 乃化邦也。信立而后邦乃化也。柔在内而刚得中,各当其所也。刚得中,则直而正;柔在内,则静而顺;说而以巽,则乖争不作。如此,则物无巧竞,敦实之行着,而笃信发乎其中矣。 [疏]正义曰:诚信发于内,则邦国化于外,故曰“乃化邦也”。 “豚鱼吉”,信及豚鱼也。鱼者,虫之隐者也。豚者,兽之微贱者也。争竞之道不兴,中信之德淳着,则虽微隐之物,信皆及之。 [疏]正义曰:释所以得吉,由信及豚鱼故也。 “利涉大川”,乘木舟虚也。乘木于川舟之虚,则终已无溺也。用中孚以涉难,若乘木舟虚也。 [疏]正义曰:释此涉川所以得利,以中信而济难,若乘虚舟以涉川也。 中孚以“利贞”,乃应乎天也。盛之至也。 [疏]正义曰:释中孚所以利贞者,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,是正而信也。今信不失正,乃得应于天,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。 《象》曰:泽上有风,中孚。君子以议狱缓死。信发于中,虽过可亮。 [疏]正义曰:“泽上有风,中孚”者,风行泽上,无所不周,其犹信之被物,无所不至,故曰“泽上有风,中孚”。“君子以议狱缓死”者,中信之世,必非故犯过失为辜,情在可恕,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,缓舍当死之刑也。 初九:虞吉,有它不燕。虞犹专也。为信之始,而应在四,得乎专吉者也,志未能变,系心于一,故“有它不燕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虞犹专也。燕,安也。初为信始,应在于四,得其专一之吉,故曰“虞吉”。既系心于一,故更有他求,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,故曰“有它不燕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初九,虞吉”,志未变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志未变”者,所以得专一之吉,以志未改变,不更亲于他也。 九二:鹤鸣在阴,其子和之。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处内而居重阴之下,而履不失中,不徇于外,任其真者也。立诚笃至,虽在暗昧,物亦应焉,故曰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”也。不私权利,唯德是与,诚之至也,故曰我有好爵,与物散之。 [疏]正义曰: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”者,九二体刚,处于卦内,又在三四重阴之下,而履不失中,是不徇于外,自任其真者也。处于幽昧,而行不失信,则声闻于外,为同类之所应焉。如鹤之鸣于幽远,则为其子所和,故曰“鸣鹤在阴,其子和之”也。“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”者,靡,散也,又无偏应,是不私权利,惟德是与。若我有好爵,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,故曰“我有好爵,吾与尔靡之。” 《象》曰:“其子和之”,中心愿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中心愿”者,诚信之人,愿与同类相应,得诚信而应之,是中心愿也。 六三:得敌,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。三居少阴之上,四居长阴之下,对而不相比,敌之谓也。以阴居阳,欲进者也。欲进而阂敌,故或鼓也。四履正而承五,非己所克,故或罢也。不胜而退,惧见侵陵,故或泣而忧悲也。四履于顺。不与物校,退而不见害,故或歌也。不量其力,进退无恒,惫可知也。 [疏]正义曰:六三与四,俱是阴爻,相与为类。然三居少阴之桑四居长阴之下,各自有应对,而不相比,敌之谓也。故曰“得敌欲进”。碍四,恐其害己,故或鼓而攻之,而四履正承尊,非己所胜,故或罢而退败也。不胜而退,惧见侵陵,故或泣而忧悲也。四履于顺,不与物校,退不见害,故或歌而欢乐也,故曰“或鼓或罢,或泣或歌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或鼓或罢”,位不当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位不当”者,所以或鼓或罢,进退无恒者,止为不当其位,妄进故也。 六四:月几望,马匹亡,无咎。居中孚之时,处巽之始,应说之初,居正履顺,以承于五,内毗无首,外宣德化者也。充乎阴德之盛,故曰:“月几望”。“马匹亡”者,弃群类也。若夫居盛德之位,而与物校其竞争,则失其所盛矣,故曰绝类而上,履正承尊,不与三争,乃得无咎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月几望”者,六四居中孚之时,处巽应说,得位履顺,上承于五,内毗元首,外宣德化,充乎阴德之盛,如月之近望,故曰“月几望”也。“马匹亡,无咎”者,三与己敌,进来攻己,己若与三校战,则失其所盛,故弃三之类,如马之亡匹;上承其五,不与三争,乃得无咎,故曰“马匹亡,无咎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马匹亡”,绝类上也。类谓三,俱阴爻,故曰“类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绝类上”者,绝三之类,不与二争,而上承于五也。 九五:有孚挛如,无咎。“挛如”者,系其信之辞也。处中诚以相交之时,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,信何可舍?故“有孚挛如”,乃得“无咎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有孚挛如,无咎”者,挛如者,相牵系不绝之名也。五在信时,处于尊位,为群物之主,恒须以中诚交物,孚信何可暂舍,故曰“有孚挛如”。系信不绝,乃得无咎,故曰“有孚挛如,无咎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有孚挛如”,位正当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位正当”者,以其正当尊位,故戒以系信,乃得无咎。若真以阳得正位,而无有系信,则招有咎之嫌也。 上九:翰音登于天,贞凶。翰,高飞也。飞音者,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。居卦之上,处信之终,信终则衰,忠笃内丧,华美外扬,故曰“翰音登于天”也。翰音登天,正亦灭矣。 [疏]正义曰:翰,高飞也。飞音者,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。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。信衰则诈起,而忠笃内丧,华美外扬,若鸟于翰音登于天,虚声远闻也,故曰“翰音登于天”。虚声无实,正之凶也,故曰“贞凶”。 《象》曰:“翰音登于天”,何可长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何可长也”者,虚声无实,何可久长。 艮下震上。小过:亨,利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飞鸟遗其音声,哀以求处,上愈无所适,下则得安。愈上则愈穷,莫若飞鸟也。 [疏]“小过亨”至“大吉”。○正义曰:“小过,亨”者,“小过”,卦名也。王于《大过》卦下注云:“音相过之过”。恐人作罪过之义,故以音之。然则“小过”之义,亦与彼同也。过之小事,谓之小过,即“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”之谓是也。褚氏云:“谓小人之行,小有过差,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。”此因小人有过差,故君子为过厚之行,非即以过差释卦名。《彖》曰“小过,小者过而亨”,言因过得亨,明非罪过,故王于大过音之,明虽义兼罪过得名,上在君子为过行也。而周氏等不悟此理,兼以罪过释卦名,失之远矣。过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“小过,亨”也。“利贞”者,矫世励俗,利在归正,故曰“利贞”也。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者,时也。小有过差,惟可矫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,故曰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也。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者,借喻以明过厚之行,有吉有凶。飞鸟遗其音声,哀以求处。过上则愈无所适,过下则不失其安,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,为过厚之行,顺而立之则吉,逆而忤鳞则凶,故曰: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。顺则执卑守下,逆则犯君陵上,故以臣之逆顺,类鸟之上下也。○注“飞鸟”至“求处”。○正义曰:“飞鸟遗其音声,哀以求处”者,遗,失也。鸟之失声,必是穷迫,未得安处。《论语》曰:“鸟之将死,其鸣也哀。”故知遗音即哀声也。 《彖》曰:小过,小者过而亨也。小者谓凡诸小事也,过于小事而通者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释小过之名也。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,过行小事谓之小过,顺时矫俗,虽过而通,故曰“小者过而亨”也。 过以“利贞”,与时行也。过而得以利贞,应时宜也。施过于恭俭,利贞者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释利贞之德,由为过行而得利贞。然矫枉过正,应时所宜,不可常也,故曰“与时行”也。 柔得中,是以“小事”吉也;刚失位而不中,是以“不可大事”也。成大事者,必在刚也。柔而浸大,剥之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就六二、六五以柔居中,九四失位不中,九三得位不中,释“可小事,不可大事”之义。柔顺之人,惟能行小事,柔而得中,是行小中时,故曰“小事吉”也。刚健之人,乃能行大事,失位不中,是行大不中时,故曰“不可大事”也。 有“飞鸟”之象焉。不宜上,宜下,即飞鸟之象。 [疏]正义曰:释不取馀物为况,惟取“飞鸟”者,以不宜上,宜下,有飞鸟之象故也。 “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,上逆而下顺也。上则乘刚,逆也;下则承阳,顺也。施过于不顺,凶莫大焉;施过于顺,过更变而为吉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,六二承九三之阳,释所以“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之义也。上则乘刚而逆,下则承阳而顺,故曰“不宜上,宜下,大吉”,以上逆而下顺也。 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过。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 [疏]正义曰:雷之所出,不出于地。今出山上,过其本所,故曰“小过”。小人过差,失在慢易奢侈,故君子矫之,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平俭也。 初六:飞鸟以凶。小过,上逆下顺,而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无所错足,飞鸟之凶也。 [疏]正义曰:小过之义,上逆下顺,而初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同于飞鸟,无所错足,故曰“飞鸟以凶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飞鸟以凶”,不可如何也? [疏]正义曰:“不可如何也”者,进而之逆,孰知不可自取凶咎,欲如何乎? 六二:过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无咎。过而得之谓之遇,在小过而当位,过而得之之谓也。祖,始也,谓初也。妣者,居内履中而正者也。过初而履二位,故曰“过其祖”而“遇其妣”,过而不至于僣,尽于臣位而已,故曰“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”。 [疏]正义曰:过而得之谓之遇,六二在小过而当位,是过而得之也。祖,始也,谓初也。妣者,母之称。六二居内,履中而正,固谓之妣。巳过于初,故曰“过其祖”也。履得中正,故曰“遇其妣”也。过不至于僣,尽于臣位而已,故曰“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”。 《象》曰:“不及其君”,臣不可过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臣不可过”者,臣不可自过其位也。 九三: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小过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过也。居下体之上,以阳当位,而不能先过防之,至令小者或过,而复应而从焉。其从之也,则戕之凶至矣。故曰“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弗过防之”者,小过之世,大者不能立德,故令小者得过,九三居下体之上,以阳当位,不能先过为防,至令小者或过。上六小人最居高显,而复应而从焉。其从之也,则有残害之凶至矣,故曰“弗过防之”。“从或戕之,凶”者,《春秋传》曰:“在内曰弑,在外曰戕。”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。言“或”者,不必之辞也。谓为此行者,有幸而免也。 《象》曰:“从或戕之”,“凶”如何也? [疏]正义曰:“凶如何”者,从于小人,果致凶祸,将如何乎?言不可如何也。 九四: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虽体阳爻,而不居其位,不为责主,故得无咎也。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。以其不能过,故得合于免咎之宜,故曰“弗过遇之”。夫宴安酖毒,不可怀也,处于小过不宁之时,而以阳居阴,不能有所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;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交于物,物亦弗与,无援之助,故危则必戒而已,无所告救也。沈没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“勿用永贞”,言不足用之于永贞。 [疏]“九四无咎”至“永贞”。○正义曰:居小过之世,小人有过差之行,须大德之人,防使无过。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,不防之责,责不在己,故得无咎。所以无其咎者,以其失位在下,不能为过厚之行,故得遇于无咎之宜,故曰“无咎,弗过遇之”也。既能无为自守,则无咎,有往则危厉,故曰“往厉”。不交于物,物亦不与,无援之助,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,无所告救,故曰“必戒”。以斯而处于群小之中,未足委任,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,故曰“勿用永贞”也。○注“夫宴安”至“怀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夫宴安酖毒,不可怀也”者,此《春秋》狄伐邢,管仲劝齐侯救邢,为此辞,言宴安不救邢,即酖鸟之毒,不可怀而安之也。 《象》曰:“弗过遇之”,位不当也。“往厉必戒”,终不可长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位不当”者,释所以弗过而遇,得免于咎者,以其位不当故也。“终不可长”者,自身有危,无所告救,岂可任之长,以为正也。 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小过,小者过于大也。六得五位,阴之盛也。故密云不雨,至于西郊也。夫雨者,阴在于上,而阳薄之而不得通,则烝而为雨。今艮止于下而不交焉,故不雨也。是故小畜尚往而亨,则不雨也;小过阳不上交,亦不雨也。虽阴盛于上,未能行其施也。公者,臣之极也,五极阴盛,故称公也。弋,射也。在穴者,隐伏之物也。“小过”者,过小而难未大作,犹在隐伏者也。以阴质治小过,能获小过者也,故曰“公弋取彼在穴”也。除过之道,不在取之,是乃密云未能雨也。 [疏]“六五密云”至“在穴”。○正义曰:“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”者,小过者,小者过于大也。六得五位,是小过于大,阴之盛也。阴盛于上,而艮止之,九三阳止于下,是阴阳不交,虽复至盛,密云至于西郊,而不能为雨也。施之于人,是柔得过而处尊,未能行其恩施,广其风化也,故曰“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”也。“公弋取彼在穴”者,公者臣之极,五极阴盛,故称公也。小过之时,为过犹小,而难未大作,犹在隐伏。以小过之才,治小过之失,能获小过在隐伏者,有如公之弋猎,取得在穴隐伏之兽也。故曰“公弋取彼在穴”也。○注“除过”至“能雨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除过”至“能雨也”者,雨者,以喻德之惠化也。除过差之道,在于文德,怀之,使其自服,弋而取之,是尚威武,尚威武即“密云不雨”之义也。 《象》曰:“密云不雨”,已上也。阳巳上,故止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巳上”者,释所以“密云不雨”也。以艮之阳爻,巳上于一卦之上而成止,故不上交而为雨也。 上六: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,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?飞而不已,将何所讬?灾自己致,复何言哉! [疏]正义曰:上六处小过之极,是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,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者也。过至于亢,无所复遇,故曰“弗遇过之”也。以小人之身,过而弗遇,必遭罗网,其犹飞鸟,飞而无讬,必离矰缴,故曰“飞鸟离之,凶”也。过亢离凶,是谓自灾而致眚,复何言哉!故曰“是谓灾眚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弗遇过之”,已亢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已亢”者,释所以“弗遇过之”,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。 离下坎上。既济:亨小,利贞,初吉终乱。 [疏]正义曰:“既济,亨小,利贞,初吉终乱”者,济者,济渡之名,既者,皆尽之称,万事皆济,故以“既济”为名。既万事皆济,若小者不通,则有所未济,故曰“既济,亨小”也。小者尚亨,何况于大?则大小刚柔,各当其位,皆得其所。当此之时,非正不利,故曰“利贞”也。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,慎终如始,故戒以今日。既济之初,虽皆获吉,若不进德修业至于终极,则危乱及之,故曰“初吉终乱”也。 《彖》曰:“既济,亨”,小者亨也。既济者,以皆济为义者也。小者不遗,乃为皆济,故举小者,以明既济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释卦名德,既济之亨,必小者皆亨也,但举小者,则大者可知,所以为既济也。具足为文,当更有一“小”字,但既叠《经》文,略足以见,故从省也。 “利贞”,刚柔正而位当也。刚柔正而位当,则邪不可以行矣,故唯正乃利贞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就二、三、四、五并皆得正,以释“利贞”也。刚柔皆正,则邪不可行,故惟正乃利贞也。 “初吉”,柔得中也。“终”止则“乱”,其道穷也。柔得中,则小者亨也。柔不得中,则小者未亨。小者未亨,虽刚得正,则为未既济也。故既济之要,在柔得中也。以既济为安者,道极无进,终唯有乱,故曰:“初吉终乱。”终乱不为自乱,由止故乱,故曰“终止则乱”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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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经丰传卷六(二) — 周易正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