系辞下卷八(二)

周易正义 · section 29 · 王弼 · 韓康伯 注 · 孔穎達 疏 · 7968 character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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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疏]正义曰:《困》之六三,履非其地,欲上于于四,四自应初,不纳于已,是困于九四之石也。三又乘二,二是刚阳,非已所乘,是下向据于九二之蒺藜也。六三又无应,是入其宫,不见其妻,死期将至,所以凶也。“子曰:非所困而困焉”者,夫子既引《易》文,又释其义,故云“不曰”。“非所困”,谓九四。若六三不往犯之,非六三之所困,而六三彊往干之而取困焉。“名必辱”者,以向上而进取,故以声名言之,云“名必辱”也。“非所据而据焉”者,谓九二也。若六三能卑下九二,则九三不为其害,是非所据也。今六三彊往陵之,是非所据而据焉。“身必危”者,下向安身之处,故以身言之,云“身必危”也。 《易》曰:“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”子曰:“隼者,禽也。弓矢者,器也。射之者,人也。君子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,何不利之有。动而不括,是以出而有获。语成器而动者也。”括,结也。君子待时而动,则无结阂之患也。 [疏]“《易》曰”至“动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以前章先须安身可以崇德,故此第二节论明先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,而有利也。故引《解》之上六以证之。三不应上,又以阴居阳,此上六处解之极,欲除其悖乱,而去其三也。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于下体高墉之上,云自上攻下,合于顺道,故获之无不利也。“子曰:隼者,禽也”者,既引《易》文于上,下以解之,故言“子曰”也。“君子藏器于身,待时而动,何不利”者,犹若射人持弓矢于身,此君子若包藏其器于身,待时而动,何不利之有?似此射隼之人也。“动而不括”者,言射隼之人,既持弓矢,待隼可射之动而射之,则不括结而有碍也。犹若君子藏善道于身,待可动之时而兴动,亦不滞碍而括结也。“语成器而后动”者,谓易之所说此者,语论有见成之器,而后兴动也。 子曰:“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。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《易》曰:‘履校灭趾,无咎。’此之谓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章第三节也。明小人之道,不能恒善,若因惩诫而得福也,此亦证前章安身之事。故引《易·噬嗑》初九以证之。以初九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者以处卦初,其过未深,故屦校灭趾而无咎也。 善不积,不足以成名;恶不积,不足以灭身。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,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。故恶积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《易》曰:‘何校灭耳,凶。’” [疏]正义曰:此章第四节也。明恶人为恶之极以致凶也。此结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,故引《噬嗑》上九之义以证之。上九处断狱之终,是罪之深极者。故有何校灭耳之凶。案第一、第二节皆先引《易》文于上,其后乃释之。此第三巳下,皆先豫张卦义于上,然后引《易》于下以结之,体例不同者,盖夫子随义而言不为例也。 子曰:“危者,安其位者也。亡者,保其存者也。乱者,有其治者也。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,存而不忘亡,治而不忘乱,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。《易》曰:‘其亡其亡,系于苞桑。’” [疏]正义曰:此第五节。以上章有安身之事,故此节恒须谨慎,可以安身,故引《否》之九五以证之。“危者,安其位者也”,言所以今有倾危者,由往前安乐于其位,自以为安,不有畏慎,故致今日危也。“亡者,保其存”者,所以今日灭亡者,由往前保有其存,恒以为存,不有忧惧,故今致灭亡也。“乱者,有其治”者,所以今有祸乱者,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,谓恒以为治,不有忧虑,故今致祸乱也。是故君子今虽复安,心恒不忘倾危之事;国之虽存,心恒不忘灭亡之事;政之虽治,心恒不忘祸乱之事。“其亡其亡,其系于苞桑”者,言心恒畏慎:其将灭亡!其将灭亡!乃系于苞桑之固也。 子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小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《易》曰:‘鼎折足,覆公𫗧,其形渥,凶。’言不胜其任也。” [疏]“子曰”至“其任也”。○正义曰:此第六节。言不能安其身,知小谋大而遇祸,故引《易·鼎》卦九四以证之。“鼎折足,覆公𫗧,其形渥,凶”者,处上体之下,而又应初,既承且施,非已所堪,故有折足之凶。既覆败其美道,灾及其形,以致渥凶也。言不胜其任者。此夫子之言,引《易》后以此结之,其文少,故不云“子曰”也。 子曰:“知几其神乎?君子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,其知几乎?形而上者况之道。形而下者况之器。于道不冥而有求焉,未离乎谄也。于器不绝而有交焉,未免乎渎也。能无谄、渎,穷理者乎? [疏]正义曰:“子曰知几其神乎”至“万夫之望”者,此第七节。前章云精义入神,故此章明知几入神之事,故引《豫》之六二以证之。云“《易》曰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”、“知几其神乎”者,神道微妙,寂然不测。人若能豫知事之几微,则能与其神道合会也。“君子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”者,上谓道也,下谓器也。若圣人知几穷理,冥于道,绝于器,故能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。若于道不冥而有求焉,未能离于谄也;于器不绝而有交焉,未能免于渎也。能无谄、渎、知几穷理者乎? 几者,动之微。吉之先见者也。几者去无入有,理而无形,不可以名寻,不可以形睹者也。唯神也不疾而速,感而遂通,故能朗然玄昭,鉴于未形也。合抱之木,起于毫末。吉凶之彰,始于微兆,故为吉之先见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释“几”之义也。几,微也。是巳动之微,动谓心动、事动。初动之时,其理未着,唯纤微而已。若其已着之后,则心事显露,不得为几。若未动之前,又寂然顿无,兼亦不得称几也。几是离无入有,在有无之际,故云“动之微”也。若事着之后乃成为吉,此几在吉之先,豫前已见,故云“吉之先见者也”。此直云吉不云凶者,凡豫前知几,皆向吉而背凶,违凶而就吉,无复有凶,故特云吉也。诸本或有凶字者,其定本则无也。 君子见几而作,不俟终日。《易》曰:‘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’介如石焉,宁用终日,断可识矣。定之于始,故不待终日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君子见几而作,不俟终日”者,言君子既见事之几微,则须动作而应之,不得待终其日。言赴几之速也。“《易》曰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”者,此《豫》之六二辞也。得位居中,故守介如石,见几则动,不待终其一日也。“介如石焉,宁用终日,断可识矣”者,此夫子解释此爻之时,既守志耿介,如石不动,才见几微,即知祸福,何用终竟其日,当时则断可识矣。 君子知微知彰,知柔知刚,万夫之望。”此知几其神乎? [疏]正义曰:“君子知微知彰”者,初见是几,是知其微;既见其几,逆知事之祸福,是知其彰着也。“知柔知刚”者,刚柔是变化之道,既知初时之柔,则逆知在后之刚,言凡物之体,从柔以至刚,凡事之理,从微以至彰,知几之人,既知其始,又知其末,是合于神道,故为万夫所瞻望也。万夫举大略而言。若知几合神,则为天下之主,何直只云万夫而已,此知几其神乎者也。 子曰:“颜氏之子,其殆庶几乎?有不善,未尝不知,知之未尝复行也。”在理则昧,造形而悟,颜子之分也。失之于几,故有不善。得之于二,不远而复,故知之未尝复行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子曰颜氏之子”至“元吉者”,此第八节。上节明其知几是圣人之德,此节论贤人唯庶于几,虽未能知几,故引颜氏之子以明之也。“其殆庶几乎”者,言圣人知几,颜子亚圣,未能知几,但殆近庶慕而已,故云“其殆庶几乎”,又以“殆”为辞。“有不善,未尝不知”者,若知几之人,本无不善。以颜子未能知几,故有不善。不近于几之人,既有不善,不能自知于恶。此颜子以其近几,若有不善,未尝不自知也。“知之未尝复行”者,以颜子通几,既知不善之事,见过则改,未尝复更行之,但颜子于几理暗昧,故有不善之事,于形器显着,乃自觉悟,所有不善,未尝复行。 《易》曰:‘不远复,无祇悔,元吉。’吉凶者,失得之象也。得一者于理不尽,未至成形,故得不远而复,舍凶之吉,免夫祗悔,而终获元吉。祗,大也。 [疏]正义曰:以去几既近,寻能改悔,故引《复》卦初九以明之也。以复卦初九既在卦初,则能复于阳道,是速而不远,则能复也。所以无大悔而有元吉也。 天地𬘡缊,万物化醇,男女构精,万物化生。 [疏]正义曰:“天地𬘡缊”至“勿恒凶”,此第九节也。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,安身之道在于得一,若已能得一,则可以安身。故此节明得一之事也。“天地𬘡缊,万物化醇”者,𬘡缊,相附着之义。言天地无心,自然得一,唯二气𬘡缊,共相和会,万物感之变化而精醇也。天地若有心为二,则不能使万物化醇也。“男女构精,万物化生”者,构,合也。言男女阴阳相感,任其自然,得一之性,故合其精则万物化生也。若男女无自然之性,而各怀差二,则万物不化生也。 《易》曰:‘三人行,则损一人;一人行,则得其友。’言致一也。”致一而后化成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《损》卦六三辞也。言六三若更与二人同往承上,则上所不纳,是三人俱行,并六三不相纳,是则损一人也。若六三独行,则上所容受,故云“一人行,则得其友”。此言无不如寡,三不及一也。言“致一也”者,此夫子释此爻之意,谓此爻所论,致其醇一也。故一人独行,乃得其友也。 子曰:“君子安其身而后动,易其心而后语,定其交而后求。君子修此三者,故全也。危以动,则民不与也。惧以语,则民不应也。无交而求,则民不与也。莫之与,则伤之者至矣。 [疏]正义曰:“子曰:君子安其身而后动”者,此明致一之道,致一者,在身之谓。若己之为得,则万事得;若己之为失,则万事失也。欲行于天下,先在其身之一,故先须安静其身而后动,和易其心而后语,先以心选定其交而后求。若其不然,则伤之者至矣。 《易》曰:‘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’”夫虚己存诚,则众之所不迕也。躁以有求,则物之所不欲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《益》之上九爻辞,在无位高亢,独唱无和,是“莫益之”也。众怒难犯,是“或击之”也。勿,无也。由己建立其心,无能有恒,故凶危也。《易》之此言,若虚己存诚,则众之所与;躁以有求,则物之所不与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子曰乾坤其《易》”至“失得之报”,此第五章也。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,在于知几得一也。此明《易》之体用,辞理远大,可以济民之行,以明失得之报也。 子曰:“乾坤,其易之门邪?”干,阳物也。坤,阴物也。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,以体天地之撰,撰,数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子曰:乾坤,其易之门邪”者,易之变化,从乾坤而起,犹人之兴动,从门而出,故乾坤是易之门邪。“干,阳物也。坤,阴物也。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”者,若阴阳不合,则刚柔之体无从而生。以阴阳相合,乃生万物,或刚或柔,各有其体。阳多为刚,阴多为柔也。“以体天地之撰”者,撰,数也。天地之内,万物之象,非刚则柔,或以刚柔体象天地之数也。 以通神明之德。其称名也,杂而不越。备物极变,故其名杂也。各得其序,不相逾越,况爻繇之辞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以通神明之德”者,万物变化,或生或成,是神明之德。《易》则象其变化之理,是其《易》能通达神明之德也。“其称名也杂而不越”者,《易》之其称万物之名,万事论说,故辞理杂碎,各有伦叙,而不相乖越。《易》之爻辞,多载细小之物,若“见豕负涂”之属,是杂碎也。辞虽杂碎,各依爻卦所宜而言之,是不相逾越也。 于稽其类,其衰世之意邪?有忧患而后作《易》,世衰则失得弥彰,爻繇之辞,所以明失得,故知衰世之意邪,稽,犹考也。 [疏]正义曰:稽,考也。类,谓事类。然考校《易》辞事类,多有悔之忧虞,故云变乱之世所陈情意也。若盛德之时,物皆遂性,人悉欢娱,无累于吉凶,不忧于祸害。今《易》所论,则有“亢龙有悔”,或称“龙战于野”,或称“箕子明夷”,或称“不如西邻之禴祭”,此皆论战争盛衰之理,故云“衰世之意”也。凡云“邪”者,是疑而不定之辞也。 夫易彰往而察来,而微显阐幽。易无往不彰,无来不察,而微以之显,幽以之阐。阐,明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夫易彰往而察来”者,往事必载,是彰往也。来事豫占,是察来也。“而微显阐幽”者,阐,明也。谓微而之显,幽而阐明也。言《易》之所说,论其初微之事,以至其终末显着也;论其初时幽暗,以至终末阐明也。皆从微以至显,从幽以至明。观其《易》辞,是微而幽暗也;演其义理,则显见着明也。以体言之,则云“微显”也;以理言之,则云“阐幽”,其义一也,但以体以理,故别言之。 开而当名,辨物正言,断辞则备矣。开释爻卦,使各当其名也。理类辨明,故曰“断辞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开而当名”者,谓开释爻卦之义,使各当所象之名,若乾卦当龙,坤卦当马也。“辨物正言”者,谓辨天下之物,各以类正定言之。若辨健物,正言其龙;若辨顺物,正言其马,是辨物正言也。“断辞则备矣”者,言开而当名,及辨物正言,凡此二事,决断于爻卦之辞,则备具矣。 其称名也小,其取类也大。讬象以明义,因小以喻大。 [疏]正义曰:“其称名也小”者,言《易》辞所称物名多细小,若“见豕负涂”“噬腊肉”之属,是其辞碎小也。“其取类也大”者,言虽是小物,而比喻大事,是所取义类而广大也。 其旨远,其辞文,其言曲而中。变化无恒,不可为典要,故其言曲而中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其旨远”者,近道此事,远明彼事,是其旨意深。若“龙战于野”,近言龙战,乃远明阴阳斗争、圣人变革,是其旨远也。“其辞文”者,不直言所论之事,乃以义理明之,是其辞文饰也。若“黄裳元吉”,不直言得中居职,乃云黄裳,是其辞文也。“其言曲而中”者,变化无恒,不可为体例,其言随物屈曲,而各中其理也。 其事肆而隐。事显而理微也。 [疏]正义曰:其《易》之所载之事,其辞放肆显露,而所论义理深而幽隐也。 因贰以济民行,以明失得之报。贰则失得也,因失得以通济民行,故明失得之报也。“失得之报”者,得其会则吉,乖其理则凶。 [疏]正义曰:“因贰以济民行”者,贰,二也,谓吉凶二理。言易因自然吉凶二理,以济民之行也,欲令趋吉而避凶,行善而不行恶也。“以明失得之报”者,言易明人行失之与得所报应也。失则报之以凶,得则报之以吉,是明失得之报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《易》之兴也”至“巽以行权”,此第六章。明所以作《易》,为其忧患故。作《易》既有忧患,须修德以避患,故明九卦为德之所用也。 《易》之兴也,其于中古乎?作《易》者,其有忧患乎?无忧患则不为而足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其于中古乎”者,谓《易》之爻卦之辞,起于中古。若《易》之爻卦之象,则在上古伏牺之时,但其时理尚质素,圣道凝寂,直观其象,足以垂教矣。但中古之时,事渐浇浮,非象可以为教,又须系以文辞,示其变动吉凶,故爻卦之辞,起于中古。则《连山》起于神农,《归藏》起于黄帝,周《易》起于文王及周公也。此之所论,谓《周易》也。“作《易》者其有忧患乎”者,若无忧患,何思何虑,不须营作。今既作《易》,故知有忧患也。身既患忧,须垂法以示于后,以防忧患之事,故系之以文辞,明其失得与吉凶也。其作《易》忧患,已于初卷详之也。 是故履,德之基也。基,所蹈也。 [疏]正义曰:以为忧患,行德为本也。六十四卦悉为修德防患之事,但于此九卦,最是修德之甚,故特举以言焉,以防忧患之事。故履卦为德之初基。故为德之时,先须履践其礼,敬事于上,故履为德之初基也。 谦,德之柄也。复,德之本也。夫动本于静,语始于默,复者,各反其所始,故为德之本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谦,德之柄也”者,言为德之时,以谦为用,若行德不用谦,则德不施用,是谦为德之柄,犹斧刃以柯柄为用也。“复,德之本”者,言为德之时,先从静默而来,复是静默,故为德之根本也。 恒,德之固也。固,不倾移也。 [疏]正义曰:言为德之时,恒能执守,始终不变,则德之坚固,故为德之固也。 损,德之修也。益,德之裕也。能益物者,其德宽大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损,德之修”者,行德之时,恒自降损,则其德自益而增新,故云“损,德之修”也。谦者,论其退下于人;损者,能自减损于己,故谦、损别言也。“益,德之裕”者,裕,宽大也。能以利益于物,则德更宽大也。 困,德之辨也。困而益明。 [疏]正义曰:若遭困之时,守操不移,德乃可分辨也。 井,德之地也。所处不移,象居得其所也。 [疏]正义曰:改邑不改井,井是所居之常处,能守处不移,是德之地也。言德亦不移动也。 巽,德之制也。巽,所以申命明制也。 [疏]正义曰:巽申明号令,以示法制。故能与德为制度也。自此已上,明九卦各与德为用也。 履,和而至。和而不至,从物者也。和而能至,故可履也。 [疏]正义曰:自此己下,明九卦之德也。言履卦与物和谐,而守其能至,故可履践也。 谦,尊而光。复,小而辨于物。微而辨之,不远复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谦,尊而光”者,以能谦卑,故其德益尊而光明也。“复,小而辨于物”者,言复卦于初细微小之时,即能辨于物之吉凶,不远速复也。 恒,杂而不厌。杂而不厌,是以能恒。 [疏]正义曰:言恒卦虽与物杂碎并居,而常执守其操,不被物之不正也。 损,先难而后易。刻损以修身,故先难也。身修而无患,故后易也。 [疏]正义曰:先自减损,是先难也。后乃无患,是后易也。 益,长裕而不设。有所兴为,以益于物,故曰长裕。因物兴务,不虚设也。 [疏]正义曰:益是增益于物,能长养宽裕于物,皆因物性自然而长养,不空虚妄设其法而无益也。 因,穷而通。处穷而不屈其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言困卦于困穷之时,而能守节,使道通行而不屈也。 井,居其所而迁。改邑不改井,井所居不移,而能迁其施也。 [疏]正义曰:言井卦居得其所,恒住不移,而能迁其润泽,施惠于外也。 巽,称而隐。称扬命令,而百姓不知其由也。 [疏]正义曰:言巽称扬号令,而不自彰伐而幽隐也。自此已上,辨九卦性德也。 履以和行。谦以制礼。复以自知。求诸已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履以和行”者,自此以下,论九卦各有施用而有利益也。言履者以礼敬事于人,是调和性行也。“谦以制礼”者,性能谦顺,可以裁制于礼。“复以自知”者,既能返复求身,则自知得失也。 恒以一德。以一为德也。 [疏]正义曰:恒能终始不移,是纯一其德也。 损以远害。止于修身,故可以远害而已。 [疏]正义曰:自降损修身,无物害已,故远害也。 益以兴利。困以寡怨。困而不滥,无怨于物。 [疏]正义曰:“益以兴利”者,既能益物,物亦益己,故兴利也。“困以寡怨”者,遇困,守节不移,不怨天,不尤人,是无怨于物,故寡怨也。 井以辩义。施而无私,义之方也。 [疏]正义曰:井能施而无私,则是义之方所,故辨明于义也。 巽以行权。权反经而合道,必合乎巽顺,而后可以行权也。 [疏]正义曰:巽顺以。既能顺时合宜,故可以权行也。若不顺时制变,不可以行权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《易》之为书”至“思过半矣”,此第七章。明《易》书体用也。 《易》之为书也不可远,拟议而动,不可远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不可远”者,言《易》书之体,皆仿法阴阳,拟议而动,不可远离阴阳物象而妄为也。 为道也屡迁,变动不居,周流六虚,六虚,六位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其为道也屡迁”者,屡,数也。言易之为道,皆法象阴阳,数数迁改,若《干》之初九则“潜龙”,九二则“见龙”,是屡迁也。“变动不居”者,言阴阳六爻,更互变动,不恒居一体也。若一阳生为复,二阳生为临之属是也。“周流六虚”者,言阴阳周遍,流动在六位之虚。六位言“虚”者,位本无体,因爻始见,故称“虚”也。 上下无常,刚柔相易,不可为典要。不可立定准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上下无常”者,初居一位,又居二位,是上无常定也。既穷上位之极,又下来居于初,是上下无常定也。若九月剥卦,一阳上极也,十一月,一阳下来归初也。“刚柔相易,不可为典要”者,言阴阳六爻,两相交易,或以阴易阳,或以阳易阴,或在初位相易,在二位相易,六位错综上下,所易皆不同,是不可为典常要会也。 唯变所适。变动贵于适时,趣舍存乎会也。 [疏]正义曰:言刚柔相易之时,既无定准,唯随应变之时所之适也。 其出入以度,外内使知惧,明出入之度,使物之外内之戒也。出入尢行藏,外内尢隐显。遯以远时为吉,丰以幽隐致凶,渐以高显为美,明夷以处昧利贞,此外内之戒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其出入以度”者,出入尢行藏也。言行藏各有其度,不可违失于时,故韩氏云丰以幽隐致凶,明夷以处昧利贞,是出入有度也。“外内使知惧”者,外内尢隐显,言欲隐显之人,使知畏惧于易也。若不应隐而隐,不应显而显,必有凶咎,使知畏惧凶咎而不为也。 又明于忧患与故。故,事故也。 [疏]正义曰:故,事故也。非但使人隐显知惧,又使人明晓于忧患并与万事也。 无有师保,如临父母。安而不忘危,存而不忘亡。终日干干,不可以怠也。 [疏]正义曰:言使人畏惧此易,归行善道,不须有师保教训,恒常恭敬,如父母临之,故云“如临父母也”。 初率其辞而揆其方,既有典常。能循其辞以度其义,原其初以要其终,则唯变所适,是其常典也。明其变者,存其要也,故曰“苟非其人,道不虚行”。 [疏]正义曰:“初率其辞而揆其方”者,率,循也。揆,度也。方,义也。言人君若能初始依循其《易》之文辞,而揆度其易之义理,则能知易有典常也,故云“既有典常”。易虽千变万化,不可为典要,然循其辞,度其义,原寻其初,要结其终,皆唯变所适,是其常典也。言惟变是常,既以变为常,其就变之中,刚之与柔相易,仍不常也。故上云“不可为典要”也。 苟非其人,道不虚行。 [疏]正义曰:言若圣人,则能循其文辞,揆其义理,知其典常,是易道得行也;若苟非通圣之人,则不晓达易之道理,则易之道不虚空得行也。言有人则易道行,若无人则易道不行,无人而行,是虚行也。必不如此,故云“道不虚行”也。 《易》之为书也,原始要终,以为质也。质,体也。卦兼终始之义也。 [疏]正义曰:此以下亦明《易》辞体用,寻其辞,则吉凶可以知也。“原始要终,以为质”者,质,体也。言《易》之为书,原穷其事之初始,干“初九,潜龙勿用”,是原始也;又要会其事之终末,若“上九亢龙有悔”,是要终也。言《易》以原始要终,以为体质也,此“潜龙”、“亢龙”,是一卦之始终也。诸卦亦然,若大畜初畜而后通,皆是也。亦有一爻之中原始要终也。故《坤》卦之初六“履霜,坚冰至”,履霜,是原始也;“坚冰至”,是要终也。 六爻相杂,唯其时物也。爻各存乎其时。物,事也。 [疏]正义曰:物,事也。一卦之中,六爻交相杂错,唯各会其时,唯各主其事。若《屯》卦初九“盘桓利居贞”,是居贞之时,有居贞之事。六二,“屯如邅如”,是乘阳屯邅之时,是有屯邅之事也。略举一爻,馀爻仿此也。 其初难知,其上易知,本末也。初辞拟之,卒成之终。夫事始于微而后至于着。初者,数之始,拟议其端,故难知也。上者,卦之终,事皆成着,故易知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其初难知”者,谓卦之初始,起于微细,始拟议其端绪,事未显着,故难知也。“其上易知”者,其上谓卦之上爻,事巳终极,成败巳见,故易知也。上云其上,则其初宜云下也。初既言初,则上应称末,互文也。以《易经》爻辞言初言上,故此从《经》文也。“本末也”者,其初难知是本也,其上易知,是末也。以事本,故难知;以事末,故易知,故云“本末也”。“初辞拟之”者,覆释“其初难知”也。以初时以辞拟议其始,故难知也。“卒成之终”者,覆释“其上易知”也。言上是事之卒了,而成就终竟,故易知也。 若夫杂物撰德,辩是与非,则非其中爻不备。噫亦要存亡吉凶,则居可知矣。知者观其彖辞,则思过半矣。夫彖者,举立象之统,论中爻之义,约以存博,简以兼众,杂物撰德,而一以贯之。形之所宗者道,众之所归者一。其事弥繁,则愈滞乎形;其理弥约,则转近乎道。彖之为义,存乎一也。一之为用,同乎道矣。形而上者,可以观道,过半之益,不亦宜乎。 [疏]“若夫”至“过半矣”。正义曰:“若夫杂物撰德,辨是与非,则非其中爻不备”者,言杂聚天下之物,撰数众人之德,辨定是之与非,则非其中之一爻,不能备具也。谓一卦之内,而有六爻,各主其物,各数其德,欲辨定此六爻之是非,则总归于中爻,言中爻统摄一卦之义多也。若非中爻,则各守一爻,不能尽统卦义,以中爻居一无偏,故能统卦义也。尤《干》之九二“见龙在田,利见大人”,九五“飞龙在天,利见大人”,是总摄乾卦之义也。干是阳长,是行利见大人之时。二之与五,统摄干德。又《坤》之六二云“直方大”,摄坤卦地道之义。六五“黄裳元吉”,亦统摄“坤”之臣道之义也。“噫亦要存亡吉凶,则居可知矣”者,噫者,发声之辞。卦爻虽众,意义必在其中爻,噫乎发叹,要定或此卦存之与亡,吉之与凶,但观其中爻,则居然可知矣。谓平居自知,不须营为也。“知者观其彖辞,则思过半矣”者,彖辞,谓文王卦下之辞。言聪明知达之士,观此卦下彖辞,则能思虑有益以过半矣。○注“夫彖者”至“近乎道”。○正义曰:“夫彖者,举立象之统”者,谓文王卦下彖辞,举明立此卦象之纲统也。云:“论中爻之义”者,言彖辞论量此卦中爻义意也。“举立象之统”者,若《屯》卦彖云“利贞”,夫子释云:“动于险中,大亨”。贞者,是举立象之统也。论“中爻之义”者,若《蒙》卦云“蒙,亨”、“初筮告”,注云:“能为初筮,其唯二乎?”是《彖》云“初筮”,其在九二,是论中爻之义也。云“约以存博,简以兼众”者,唯举中爻,是约是简;存备六爻之义,是存博兼众也。云“杂物撰德,而一以贯之”者,一卦六爻,杂聚诸物,撰数诸德,而用一道以贯穿之,一谓中爻也。以其居中,于上于下,无有偏二,故称一也。“其事弥繁,则愈滞乎无形”者,愈,益也。滞,谓陷滞也。若事务弥更繁多,则转益滞陷于形体,言处处妨碍也。云“其理弥约,则转近乎道”者,若理能简约则转,转附近于道,道以约少,无为之称,故少则近于道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二与四”至“易之道也”,此第八章也。明诸卦二、三、四、五爻之功用,又明三才之道,并明《易》兴之时,总赞明易道之大也,各随文释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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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辞下卷八(二) — 周易正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