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经咸传卷四(四)
《周易正义》第 16 节 · 王弼 · 韩康伯 注 · 孔颖达 疏 · 918 字
原文
[疏]“六三”至“告公用圭”。○正义曰:六三以阴居阳,不能谦退,是求益者也,故曰“益之”。“益不外来,已自为之,物所不与”。若以谦道责之,则理合诛戮。若以救凶原之,则情在可恕。然此六三,“以阴居阳,处下卦之上,壮之甚也”。用此以救衰危,则物之所恃,所以“用凶事”而得免咎,故曰“益之,用凶事,无咎”。若能求益不为私己,志在救难,为壮不至亢极,能适于时,是有信实而得中行,故曰“有孚中行”也。用此“有孚中行”之德,执圭以告于公,公必任之以救衰危之事,故曰“告公用圭”。○注“以阴居阳”至“告公用圭也”。○正义曰:告王者宜以文德燮理,使天下人宁,不当恒以救凶,用志褊狭也。 《象》曰:益“用凶事”,固有之也。用施凶事,乃得固有之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固有之”者,明其为救凶,则不可求益;施之凶事,乃得固有其功也。 六四:中行,告公从,利用为依迁国。居益之时,处巽之始,体柔当位,在上应下。卑不穷下,高不处亢,位虽不中,用“中行”者也。以斯告公,何有不从?以斯“依迁”,谁有不纳也? [疏]正义曰:六四:居益之时,处巽之始,体柔当位,在上应下,卑不穷下,高不处亢,位虽不中,用中行者也”,故曰“中行”也。以此中行之德,有事以告于公,公必从之,故曰“告公从”也。用此道以依人而迁国者,人无不纳,故曰“利用为依迁国”也。迁国,国之大事,明以中行,虽有大事,而无不利,如“周之东迁晋郑焉依”之义也。 《象》曰:“告公从”,以益志也。志得益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以益志”者,既为公所从,其志得益也。 九五:有孚惠心,勿问元吉。有孚,惠我德。得位履尊,为益之主者也。为益之大,莫大于信。为惠之大,莫大于心。因民所利而利之焉,惠而不费,惠心者也。信以惠心,尽物之愿,固不待问而“元吉有孚惠我德”也。以诚惠物,物亦应之,故曰“有孚惠我德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九五得位处尊,为益之主,兼张德义,以益物者也。“为益之大,莫大于信,为惠之大,莫大于心。因民所利而利之焉,惠而不费,惠心者也”。有惠有信,尽物之愿,必获元吉,不待疑问,故曰“有孚惠心,勿问元吉”。我既以信,惠被于物,物亦以信,惠归于我,故曰“有孚,惠我德”也。 《象》曰:“有孚惠心”,勿问之矣。“惠我德”,大得志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大得志”者,天下皆以信惠归我,则可以得志于天下,故曰“大得志”也。 上九: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处益之极,过盈者也。求益无巳,心无恒者也。无厌之求,人弗与也。独唱莫和,是“偏辞也”。人道恶盈,怨者非一,故曰“或击之”也。 [疏]正义曰:上九处益之极,益之过甚者也。求益无厌,怨者非一,故曰“莫益之,或击之”也。勿犹无也,求益无己,是“立心无恒”者也。无恒之人,必凶咎之所集,故曰“立心勿恒,凶”。 《象》曰:“莫益之”,偏辞也。“或击之”,自外来也。 [疏]正义曰:“偏辞”者,此有求而彼不应,是“偏辞也”。“自外来”者,怨者非一,不待召也,故曰“自外来也”。 《周易正义》注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 《周易正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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